| 第八章建設工程從業人員的質量責任和義務
第四十八條從事建設活動的建筑師、結構工程師、巖土工程師、建造師、監理工程師、造價工程師等注冊執業人員,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執業資格并注冊,并在規定的范圍內執業。
從事施工、質量、安全、檢測等工作的技術人員,應當按規定取得相應的崗位證書并持證上崗。
從事施工操作活動的工人,應當按規定通過相應的職業技能鑒定,在規定的范圍內從事施工操作活動。
第四十九條注冊執業人員應當在所注冊的單位執業,不得允許他人以自己的名義執業。
未經注冊的人員不得以注冊執業人員的名義執業。
第五十條建設工程從業人員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及從業規范履行職責,并對其從業行為負責。
第五十一條建筑師、結構工程師,巖土工程師,應當按各自的職責對有關設計文件簽字蓋章,對因設計質量不合格而造成的工程質量缺陷或事故負責。
監理工程師應當對其簽署的施工質量文件負責。
其他注冊執業人員應當在其負責的工作文件上簽字,并對相應的工程質量負責。
第五十二條工程項目經理是建設項目施工質量的直接責任人,應當根據企業法定代表人的授權,對施工項目實施全過程管理。
第五十三條檢測人員對檢測數據的準確性、真實性負責;審核批準人對檢測報告的合法性負責。 第五十四條建設工程從業人員應當按國家規定參加繼續教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