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附則
第八十二條 本法規定的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的期限以工作日計算,不含法定節假日。
第八十三條 本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本法施行前有關行政許可的規定,制定機關應當依照本法規定予以清理;不符合本法規定的,自本法施行之日起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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