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堅決遏制部分城市房價過快上漲的通知》(國發〔2010〕10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通知》(國辦發〔2010〕4號)、《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保持全省房地產市場穩定健康發展的意見》(魯政發〔2010〕57號)及住房城鄉建設部等部門《關于加快發展公共租賃住房的指導意見》(建?!?SPAN lang=EN-US>2010〕87號)精神,加快發展公共租賃住房,妥善解決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難,制定本辦法。 一、提高對發展公共租賃住房重要意義的認識 近年來,我省住房建設快速發展,住房保障制度建設積極推進,城市居民住房條件明顯改善,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得到緩解。但應當看到,尚有部分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既不符合現行住房保障條件,又無力通過市場租賃或購買住房,住房問題仍較為突出。同時,隨著城鎮化快速推進,新職工的階段性住房支付能力不足的矛盾日益顯現,外來務工人員居住條件也亟需改善。當前,大力發展公共租賃住房,滿足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及其他困難群體的基本住房需求,對于完善住房保障體系、加大民生保障和改善力度、促進社會和諧穩定,對于調整住房供應結構、合理引導住房投資和消費、促進房地產市場穩定健康發展具有重要意義。各級、各部門要統一思想,提高認識,精心組織,加大投入,積極穩妥地推進公共租賃住房建設。 二、基本原則 (一)政府組織,社會參與。各市、縣在加大政府對公共租賃住房投入的同時,要采取土地、財稅、金融等支持政策,充分發揮市場機制作用,調動各類企業和其他機構投資、經營公共租賃住房的積極性。 (二)因地制宜,分類指導。各市、縣要在國家和省統一政策的指導下,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租賃住房需求和市場小戶型租賃住房供需情況等因素,合理確定公共租賃住房供應對象和供應規模。商品住房價格較高、小戶型租賃住房供應緊張的城市,要加大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和籌集力度。 (三)積極試點,穩妥推進。2010年,設區城市要全部開展公共租賃住房試點。在總結試點經驗的基礎上,完善措施機制,全面深入推進,力爭3年內取得明顯成效,使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和新就業職工等特殊群體的住房困難逐步得到緩解。 (四)統籌規劃,分步實施。各市、縣要在盡快摸清公共租賃住房需求底數的基礎上,科學制訂公共租賃住房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并納入2010-2012年保障性住房建設規劃和“十二五”住房保障規劃,分年度組織實施。 三、建設籌集 (一)公共租賃住房房源通過新建、改建、收購、在市場上長期租賃住房等方式多渠道建設和籌集。新建公共租賃住房以配建為主,也可相對集中建設。要依據城市總體規劃、近期建設規劃和產業布局,充分考慮供應對象的就業和生活要求,科學規劃,合理布局,盡可能安排在交通便利、公共設施較為齊全的區域,并同步做好小區內外配套設施建設。 (二)外來務工人員集中的開發區、工業園區和產業園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按照集約用地的原則,統籌規劃,引導各類投資主體建設公共租賃住房,面向用工單位或園區就業人員出租。 (三)住房困難職工較多的企業,在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的前提下,經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利用自用土地建設公共租賃住房,優先向本企業符合條件的職工出租,但不得出售。 (四)公共租賃住房主要滿足基本居住需求,既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集體宿舍。新建的成套公共租賃住房,套型建筑面積嚴格控制在60平方米以內。 (五)公共租賃住房應符合安全衛生標準和節能環保要求,確保工程質量安全。以集體宿舍形式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應認真落實宿舍建筑設計規范的有關規定。 (六)鼓勵機構和個人將符合安全衛生標準的存量住房向政府審定的公共租賃住房對象出租。 四、配租管理 (一)公共租賃住房供應對象主要為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及新就業職工中的住房困難群體。有條件的市、縣,可逐步將有穩定職業并在城市居住一定年限的外來務工人員納入供應范圍。公共租賃住房的供應范圍和供應對象的收入線標準、家庭財產標準和住房困難標準,由市、縣人民政府根據當地人均可支配收入和人均住房水平,結合城市經濟發展水平、住房價格水平合理確定。政府財力較弱、住房解困壓力較大的市、縣,可以低水平起步,逐步提高。 (二)符合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保障條件的家庭和個人,可以申請公共租賃住房;但已享受廉租住房實物配租或已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和個人不得申請。符合公共租賃住房供應條件的家庭,可以承租一套公共租賃住房。 (三)公共租賃住房的租金水平,由市、縣人民政府統籌考慮住房市場租金水平和供應對象的支付能力等因素合理確定,并按年度實行動態調整。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條件的家庭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可以同時申請廉租住房租賃補貼。 (四)社會機構享受政府支持政策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配租工作由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門統一組織;企業自建的公共租賃住房,按照所在市、縣公共租賃住房有關規定組織配租,配租情況應當報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備案。 (五)公共租賃住房出租人(包括公共租賃住房產權人或其委托的運營機構)應當與承租人簽訂租賃合同。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期限一般為3-5年。租賃合同應當載明租金標準及支付方式、租賃期限、物業服務費繳納、退出約定、違約責任等事項。省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當制定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示范文本。 五、租后管理 (一)公共租賃住房承租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按時繳納租金及其他費用,合理使用公共租賃住房,不得轉借、轉租、閑置,不得用于從事其他經營活動。對承租人拖欠租金及其他費用的,可以通報所在單位,從其工資收入中直接劃扣。 (二)承租人購買、受贈、繼承或租賃其他住房的,應當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退出承租的公共租賃住房。 (三)租賃合同期滿后仍需繼續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應在合同期滿前3個月提出申請。經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復核符合條件的,重新確定配租資格,續簽租賃合同。租賃合同期滿未提出續租申請,或雖提出申請但經復核不符合條件的,應當在合同約定時限內退出承租的公共租賃住房;暫不能退出的,要提高租金水平。 (四)各市、縣應明確公共租賃住房運營機構,或委托專業化的企業或機構,具體負責政府公共租賃住房的運營管理和維修養護,并對公共租賃住房使用情況進行巡查,及時發現和查處違反租賃合同約定的行為。 (五)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的租金收入,應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規定繳入同級國庫,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租金收入專項用于償還公共租賃住房貸款,以及公共租賃住房的維護、管理和投資補助。 六、政策支持 (一)各地要把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用地納入年度土地供應計劃,予以重點保障。面向經濟適用住房對象供應的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用地實行劃撥供應。其他方式投資的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用地可以采用出讓、租賃或作價入股等方式有償使用,并將所建公共租賃住房的租金水平、套型結構、建設標準和設施條件等作為土地供應的前置條件,所建住房只能租賃,不得出售。 (二)市、縣人民政府要通過直接投資、資本金注入、投資補助、貸款貼息等方式,加大對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和運營的投入。省財政采取以獎代補的方式給予適當支持。 (三)對公共租賃住房的建設和運營,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稅收優惠。公共租賃住房建設涉及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按照經濟適用住房的相關政策執行。 (四)鼓勵金融機構按照人民銀行、銀監會有關規定發放公共租賃住房中長期貸款。探索運用保險資金、信托資金和房地產信托投資基金拓展公共租賃住房融資渠道。支持符合條件的企業通過發行中長期債券等方式籌集資金,專項用于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和運營。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納入住房公積金貸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設試點范圍。 (五)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實行“誰投資、誰所有”,并在房地產登記簿和權屬證書上載明公共租賃住房性質;屬于共有的,應當注明共有份額。在公共租賃住房性質不變的前提下,投資者權益可以依法轉讓。 七、監督管理 (一)發展公共租賃住房實行省政府負總責,市、縣政府抓落實的責任制。各市、縣人民政府要加強組織領導,明確工作責任,健全住房保障管理機制和工作機構,落實人員和經費,確保公共租賃住房工作順利實施。 (二)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住房保障)部門負責公共租賃住房的行政管理工作,發展改革、監察、財政、國土資源、稅務、規劃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負責做好公共租賃住房規劃選址、項目立項、資金籌措、用地和稅費優惠政策落實及供應對象收入、資產、住房情況審核等相關工作。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各地公共租賃住房工作的指導和監督。 (三)市、縣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公共租賃住房申請、審核、公示、輪候、配租和租后管理制度。住房保障部門要按照規定的程序嚴格準入審批,加強對公共租賃住房運營的監督管理,做到配租過程公開透明、配租結果公平公正。對存在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規行為的,要依法依紀嚴肅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四)各地可根據本辦法制訂具體實施細則。各地已經出臺的政策性租賃住房、租賃型經濟適用住房、經濟租賃住房、農民工公寓(集體宿舍)等政策,統一按本辦法規定進行調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