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二章 規劃與實施 第十一條 城市建設必須嚴格執行城市規劃法律、法規,符合城市規劃要求。 城市規劃經批準后,城市人民政府應當予以公布和宣傳,并接受公眾監督。 第十二條 城市供水、供氣、供熱、公共客運交通、道路、排水、防洪、園林綠化、環境衛生、消防、供電、通信、人防等各項城市建設專業規劃,由城市人民政府組織有關行業行政主管部門編制。 城市人民政府有關行業行政主管部門在編制城市建設專業規劃時,必須依據城市總體規劃,并與其他專業規劃相協調。 第十三條 城市建設各項專業規劃經批準后必須嚴格執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須經有關專家進行論證并征求市民的意見后,方可報經城市人民政府批準。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四條 城市人民政府必須按照城市規劃的要求,根據城市發展的需要,有計劃地建設城市廣場、立體交通、供水、供氣、供熱、污水處理、垃圾處理等大型市政公用設施。 第十五條 城市新區開發和舊區改造,必須把市政公用基礎設施配套建設項目納入建設和改造計劃,做到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交付使用。 第十六條 城市人民政府應當對城市建設實行綜合管理。 新建、改建城市道路和城市供水、排水、供氣、供熱、供電、通信、消防等依附于或者穿越城市道路的各項管線、桿線等設施,必須服從城市規劃管理,由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協調,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的施工原則一次性集中建設,其建設資金由城市人民政府負責籌集。其中屬于供電、通信等設施建設所需的資金,由電力、郵電等有關部門承擔。 在城市規劃區內,自行建設的專用道路、管線需要與城市道路、管線連接的,必須符合城市規劃,并依法辦理有關手續。 第十七條 新建、改建、擴建大中型公共建筑、商業區和住宅區,必須按照城市規劃的要求建設停車場。 第十八條 城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城市規劃和國家有關規定,建設與城市人口、面積相適應的城市綠化用地。城市人均公共綠地面積和綠化覆蓋率等規劃指標,必須達到國家規定的標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