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五章 維護建設資金 第四十三條 城市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建立由財政投入、城市市政公用設施有償使用、公用事業合理計價、吸引社會資金和引進外資等多渠道、多元化的投資體制。 第四十四條 城市維護建設資金中的財政投入部門和城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土地增值稅、城市增容費等稅費收入中用于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的部分,必須按確定的預算數額和分配比例撥付,不得截留。 第四十五條 國家和省已經規定的城市建設管理的各項收費必須按規定范圍和標準足額征收,不得隨意擴大收費范圍和提高收費標準,也不得隨意減免。確需減免的必須向城市人民政府提出書面申請,由城市人民政府審批。 第四十六條 城市維護建設資金應當按照先維護、后建設的原則,專款用于城市市政公用設施的維護和建設,以及直接為城市規劃、建設和管理服務的其他項目,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十七條 城市維護建設資金由財政部門負責安排并確定分配預算,由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使用計劃,報當地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第四十八條 城市維護建設資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實行定期審計制度。由財政部門、審計部門會同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城市維護建設金的征收情況、使用計劃、使用范圍、投資效益等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