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規范建設工程造價計價行為,合理確定工程造價,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維護工程建設各方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建設工程造價及監督管理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 交通運輸、水利等專業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造價,是指工程建設項目從籌建到竣工交付使用所需各項費用。包括建筑安裝工程費、設備購置費、工程建設其他費、預備費、建設期間貸款利息以及按照國家和省規定應當計入的其他費用。 第四條 從事建設工程造價活動應當遵循合法合理、公平公正、誠實信用的原則,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 第五條 省、設區的市、縣(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造價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其所屬的建設工程造價機構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承擔建設工程造價的具體工作。 發展改革、財政、審計、價格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相關的建設工程造價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 建設工程造價行業協會應當建立健全自律機制,發揮行業指導、服務和協調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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