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四章 從業管理 第二十九條 從事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務的,應當依法取得相應資質,并在資質許可范圍內進行工程造價咨詢活動。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設立分支機構,應當符合國家和省的相關規定。 第三十條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應當在所出具的建設工程造價成果文件上按照規定簽字、加蓋執業印章。 第三十一條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承接工程造價咨詢業務,應當與委托人訂立工程造價咨詢合同,并參照使用國家和省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應當在合同簽訂后15日內,報工程所在地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二條 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服務費實行政府指導價。具體收費標準由省價格主管部門會同省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工程造價咨詢合同雙方當事人不得約定以審減額作為計取工程造價咨詢服務費的主要依據。 第三十三條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工程造價咨詢業務編審質量控制、技術檔案和財務管理等制度。 第三十四條 省外工程造價咨詢企業進入本省承接工程造價咨詢業務的,應當自承接業務之日起30日內到省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五條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不得有下列行為: ?。ㄒ唬﹤卧臁⑼扛?、倒賣、租借資質證書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取得、轉讓資質證書; ?。ǘ┏劫Y質等級業務范圍承接工程造價咨詢業務; ?。ㄈ┺D包承接的工程造價咨詢業務; ?。ㄋ模┕こ淘靸r成果文件上使用非承擔本項目人員的名義和印章; ?。ㄎ澹┩瑫r接受招標人和投標人或者兩個以上投標人對同一工程項目的工程造價咨詢業務; ?。┮越o予回扣、惡意壓低收費等方式進行不正當競爭; (七)出具虛假的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成果文件; ?。ò耍┓?、法規和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六條 工程造價專業人員,應當依法取得注冊造價工程師資格,或者經省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考核合格,方可從事相應的工程造價業務活動。 工程造價專業人員應當在所承擔編制的建設工程造價成果文件上按照規定簽字、并加蓋執業印章。 第三十七條 工程造價專業人員在執業過程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ㄒ唬┩扛?、倒賣、租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資格證書或者執業印章; ?。ǘ┖炇鹩刑摷儆涊d、誤導性陳述的建設工程造價成果文件; (三)以個人名義承接建設工程造價業務; ?。ㄋ模┩瑫r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單位執業; ?。ㄎ澹┲\取合同約定費用以外的其他利益; ?。┓?、法規和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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