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規章已作出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未作出規定的,依照本辦法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ㄒ唬╀N售、使用未經省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鑒定合格的建設工程造價計價計算機軟件的; ?。ǘ┎痪邆湎鄳Y質,編制建設工程造價計價文件的; ?。ㄈ┻`反經備案的合同約定,進行工程結算文件的編制和審核的; ?。ㄋ模┘s定以審減額作為計取工程造價咨詢服務費的主要依據的。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一)對實行工程量清單計價的工程,未按照規定設立、公布招標控制價或者未按照規定將招標控制價報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的; ?。ǘ┪赐ㄟ^工程建設專家的技術評審,擅自壓縮定額工期的; ?。ㄈ┕こ探Y算文件經當事人簽字確認后,違反規定再次委托審核的; ?。ㄋ模┪窗凑找幎▽⒖⒐そY算文件報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的。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工程造價咨詢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ㄒ唬┪窗凑找幎▽⒐こ淘靸r咨詢合同報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的; ?。ǘ┕こ淘靸r成果文件上使用非承擔本項目人員的名義和印章的; ?。ㄈ┏鼍咛摷俚慕ㄔO工程造價咨詢成果文件的; ?。ㄋ模┪窗凑找幎ㄏ蜃》砍青l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送業務統計報表和信用檔案信息的。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工程造價專業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ㄒ唬┪慈〉米栽靸r工程師資格,或者未經省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考核合格,從事工程造價業務活動的; ?。ǘ┩扛?、倒賣、租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資格證書或者執業印章的; (三)簽署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的建設工程造價成果文件的; ?。ㄋ模┮詡€人名義承接建設工程造價業務的; (五)同時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單位執業的; ?。┰趫虡I過程中謀取合同約定費用以外的其他利益的; 第四十七條 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工作人員在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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