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四章 既有建筑節能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制定并組織實施既有建筑節能改造規劃和年度改造計劃,對不符合建筑節能標準的既有建筑的圍護結構、供熱系統、采暖制冷系統、照明設備等組織進行節能改造。 省直國家機關既有辦公建筑的節能改造,由省直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節能改造計劃并組織實施。 既有建筑節能改造標準由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 第三十條 在實施舊城區改造、住宅小區綜合整治時,應當按照既有建筑節能改造計劃同步進行建筑節能改造。既有建筑進行圍護結構裝修和用能系統更新時,應當同步實施建筑節能改造。 同一熱源或者換熱站供熱區域內的既有建筑,應當按照既有建筑節能改造計劃統一實施節能改造。對實行集中供熱的建筑進行節能改造,應當安裝供熱系統調控裝置、用熱計量裝置和室內溫度調控裝置。居住建筑安裝的用熱計量裝置應當滿足分戶計量的要求。 既有建筑節能改造,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消防安全管理的標準和要求。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和執行既有建筑節能改造的激勵政策,推動社會資金參與既有建筑節能改造。 國家機關辦公建筑的節能改造費用,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居住建筑和學校、醫院等公益性建筑節能改造費用,由政府、專業經營單位和建筑所有權人按照規定共同承擔。 鼓勵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實施既有建筑節能改造。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實施既有建筑節能改造的,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享受資金支持、稅收優惠和融資服務等扶持政策。 第三十二條 國家機關辦公建筑、政府投資的公共建筑,應當率先進行節能改造。 國家機關既有辦公建筑和既有大型公共建筑,應當按照標準安裝用能分項計量裝置和節能監測系統。 第三十三條 依法成立業主委員會的住宅小區,其建筑節能改造由業主委員會代表業主作為節能改造實施主體。未成立業主委員會的,可由社區居民委員會或者政府指定的機構作為節能改造實施主體。 住宅節能改造應當充分征求業主意見。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后,方可實施節能改造。業主應當配合節能改造工程的實施。 第三十四條 既有建筑節能改造完成后,節能改造實施主體應當按照既有建筑節能改造標準組織驗收,并應當自驗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內報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